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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
漯河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许昌中衡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漯河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754247.9元及利息(利息以754247.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至年利率按24%计算)。

被告许昌中衡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漯河市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480元,原告漯河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480元,被告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8-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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