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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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南宁市青秀区X大道X号X小区X单元X号房权属登记需由被告广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期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