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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5680号 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岱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如峰,董事长。 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 被告: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 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立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本案依法处理。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同祯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兰小敏 书记员王欣然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