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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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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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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5680号

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岱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如峰,董事长。

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

被告: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

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东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立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本案依法处理。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同祯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兰小敏

书记员王欣然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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