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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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2日的利息、罚息51618.17元及后期罚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12%计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坐落在钟祥市郢中镇横梗东巷4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房权证郢中字第**,使用证号为钟国用2015第1051-1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偿还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61.52元、罚息2589.56元及后期罚息(以25861.5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息) 四、驳回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532元,被告***、***共同负担3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