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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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恒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和罚息369230.61元及后期罚息(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2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钟祥市恒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西侧1栋1单元等四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房权证郢中字第**、××房权证郢中字第**、×号房权证郢中字第**、号,房权证郢中字第**,009第378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825元由被告钟祥市恒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