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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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维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民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泰维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工资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泰维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