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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费4987.3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31037.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1500元; 七、驳回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元,原告山东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8元,被告***负担1133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