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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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211民初3685号 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中段145号开元华庭小区内会所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8859288P。 法定代表人:张小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卫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823元,双方别无纠纷。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66元,被告***、***承担66元。被告承担部分已当庭给付原告,原告预交不再退回。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珊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