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终8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邵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法定代表人:刘珂。

一审被告: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莆生。

一审被告: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邵辉。

一审被告: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张若平。

一审被告: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

法定代表人:赵焕玉。

一审被告: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B-1908-049: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B-1908-049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文秀娟。

一审被告: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赵焕玉。

一审被告: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邵广庭。

上诉人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启其

审判员梅冰

审判员伍华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雅倩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