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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终8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邵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法定代表人:刘珂。 一审被告: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莆生。 一审被告: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邵辉。 一审被告: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张若平。 一审被告: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 法定代表人:赵焕玉。 一审被告: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B-1908-049: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B-1908-049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文秀娟。 一审被告: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赵焕玉。 一审被告: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邵广庭。 上诉人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启其 审判员梅冰 审判员伍华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雅倩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