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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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苏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苏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600元; 二、被告昆明苏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4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人民币27200元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后,495元由被告昆明苏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