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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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南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损失(该损失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元、保全费620元,由***负担15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元,均由***负担1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1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