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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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湖南旭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5民初24745号 原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兵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旭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原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旭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小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倪萍 书记员马谆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