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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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3756号 原告: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中科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中科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超雄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娇 书记员戴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