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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3756号

原告: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中科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中科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科国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超雄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娇

书记员戴颖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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