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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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783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莉,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文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坤澄。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启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