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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票据款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