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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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8,091.2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900元,合计18,991.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6,050元; 三、被告海亮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27元,由被告海亮外国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