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29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29,700元、护理费10,395元、交通费360元、残疾赔偿金91,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0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合计195,796.71元; 二、***应承担***上列损失的70%为137,057.71元,扣除***已支付的39,082.11元及退回的医疗费2,108.39元,余款95,867.21元***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元,由***负担1,701元,由***负担2,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