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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腾鑫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29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29,700元、护理费10,395元、交通费360元、残疾赔偿金91,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0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合计195,796.71元;

二、***应承担***上列损失的70%为137,057.71元,扣除***已支付的39,082.11元及退回的医疗费2,108.39元,余款95,867.21元***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元,由***负担1,701元,由***负担2,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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