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龙泉市企业家协会 浙江金浪液压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浪液压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泉市企业家协会代偿款509003.46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代偿款在被告浙江金浪液压配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龙泉市企业家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由被告浙江金浪液压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