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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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 湖南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79862.9元并支付利息4704.2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2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9862.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50%即年利率1.625%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210元,被告***、***、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