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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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京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京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80135.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680135.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6日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京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9036.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担保费9903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担保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92元,由被告洛阳京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