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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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3,927,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的利息2,745,797.19元和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7125‰×150%计算的逾期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17,100.00元; 二、被告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对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尚欠借款本金3,927,500.00元与尚欠期内利息503,419.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列第一项中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列第一项中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所负债务在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85.00元,由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石观音非金属矿加工厂、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12,4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