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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乐清市联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权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温州市云锦大厦206室按原设计图纸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原告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云锦大厦业主委员会;

二、被告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云锦大厦业主委员会租金损失180617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云锦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云锦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535元,由被告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6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云锦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1000元,由被告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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