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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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 温州科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16199976.1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为613946.38元、复利为13052.30元,之后的利息以应还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8‰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8.7‰计付); 二、如被告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所得价款在保障第一顺位的优先权之后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温银760002017年高抵字00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三、被告温州科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温银760002018年高保字0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00万元为限; 四、被告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温银760002018年高保字000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00万元为限;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温银760002018年高保字000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620万元为限; 六、被告温州科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科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