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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御龙湾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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