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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文明施工措施费5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自2011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款项共计113.28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7,950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质量鉴定费用30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