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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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 类型 |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268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高速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