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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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康平祥安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212元(10,000元-788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09,800元(110,000元-200元); 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286.59元(29,498.59元-9,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4,352元、误工费16,389.50元、伤残赔偿金36,572元(146,372元-109,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704.64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3,204.73元; 上述给付原告***的款项共计252,216.73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