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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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对第一被申请人在第二被申请人处为申请人亲属郭梅姐办理的各类保险理赔所需要的证据(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存根等,以及申请人交付给第二被申请人的郭梅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等)予以查封,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5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