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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洋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4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被告天洋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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