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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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景立点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景立点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报酬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0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3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