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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
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21日欠付的利息19,054,330.12元,并给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不能超过相应借款本金年利率的24%);

二、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以已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为准)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0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17,072.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新泰(辽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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