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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昭通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
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43304.25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80元(扣除10000元直接支付被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43304.25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8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58520.88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58520.8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计25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负担117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585.50元,被告***负担585.50元,原告***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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