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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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百世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时通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冶万江与被告乌鲁木齐时通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时通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百世快运乌市新市三部区域业务经营权承包合同)》于2019年10月3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乌鲁木齐时通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冶万江、韩磊保证金10000元、加盟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冶万江、韩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金额23713.15元,判决给付标的金额15000元,占请求标的金额的63%,应收案件受理费392.83元(原告冶万江已预交),由原告冶万江、韩磊负担37%即145.35元,被告乌鲁木齐时通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即24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