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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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的塔机租赁费229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塔机租赁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