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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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9574.71元,合计:309574.71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9.18元,由原告承担89.18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承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山故事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