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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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富阳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万华纸业有限公司 峡江县富兴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999000元,支付利息84756.59元(暂算至2018年4月17日,自2018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0.5%另行计算支付)。 二、杭州富阳万华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峡江县富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35元,由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万华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峡江县富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万华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峡江县富兴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