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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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金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欠款700000元及利息85898.82元,并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被告山西金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