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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晨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晨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2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晨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元(未交),由原告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66元(已交);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7元(已交),由被告云南晨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元(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云南晨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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