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 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佳誉恒达有限公司(GoodwillEverreachLimited)借款本金人民币5349880元及截止2012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计人民币7560659.36元; 二、被告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64元由被告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