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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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巨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3执恢29号 吉林省巨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巨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巨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四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20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550万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361000元,执行费92257元,计24953257元。执行中,本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419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亦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予以轮候查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将本院首轮查封的被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权移送给该院执行。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标的执行权。2020年7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被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完毕,并将执行款24953257元缴存至本院。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院对(2013)四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