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粤0781民初561号案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台山市******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中的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粤0781民初561号案判决主文第二项中,台山市******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利息(以14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以4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27.41元(原告***已预交33753.6元),减半收取计16013.71元,由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753.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01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