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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即“一、解除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催化脱蜡/润滑油生产联合装置项目(四标段)一期工程污水池、循环水设施、事故池、厂区围墙、厂区道路和管网等土建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17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567679.58元(2911177.34×6%÷12个月×39个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临建费26704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交纳的水电费押金1292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质量返工费用996966.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九、驳回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八项,即“四、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息14875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八、驳回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79元,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54040元,由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8539元;反诉费14331元,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869元,由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462元。造价鉴定费119801.46元,由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返工费用的鉴定费70000元,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38元(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3251元,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