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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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139537.46元; 二、第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起以1013953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至付清止; 三、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60.71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公告送达费390元,鉴定费230000元,合计346828.31元,由第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120.71元,原告***负担567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