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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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下列开户银行的共计人民币5169385.6元存款(1.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账号53×××23;2.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账号53×××00;3.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西支行,账号53×××6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