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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
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
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6月15日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共计297475.49元,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月结息);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有权对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抵押的钦市工商抵登字(2014)3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8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87.38元由被告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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