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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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无锡南青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6200.6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徐康支行,账号:62×××48);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4457.36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安镇支行,账号:62×××75);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鉴定费3060元,以上合计4382元(***已预交),由***负担2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负担41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徐康支行,账号:62×××4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