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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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39373.2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9月10日,应付利息、罚息9996.27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30元; 三、被告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还款的借款本息至***办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被告***、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