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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5300元、车辆鉴定费5000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1063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3元,原告负担68元,被告负担1205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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