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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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882.00元[14,700.00元×1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6%];两项合计15,58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8元,由被告***负担152.41元,由原告负担20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