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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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贵新煤矿 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035424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9元,原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5元,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13984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